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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房子要付哪些規費?


 


土地增值稅


 


  1. 一般用地稅率20%30%40%


2.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%


 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9121生效,實施3年至94131屆滿後,經立法修正調降一般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%30%40%,且對於長期持有超過20年以上的土地給予減徵優惠,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則維持為10%,並自9421起生效實施。


 


     


 


  1. 一般稅率: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(累進稅率)。


2. 自用住宅稅率:千分之二。


  1.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( 8 31)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。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。


2.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。


   


1.  住家用:房屋現值×1.2%


2.  非住家非營業用:房屋現值2%


3.  營業用:房屋現值×3%


  1. 欠繳之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。


2.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。


 


財產交易所得稅


  1. 房屋評定現值×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率。


2. 列舉抵扣。


 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,於次年申報所得稅。


 


工程受益費


 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未繳清前不得移轉。


 


塗銷登記費


 


  1. 賣方無設定他項權利則免。


2. 每一順位抵押權塗銷費用15002000元。


 


其他費用


 


 水、電費、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(依各收費單據)按天數比例分攤。


 


 


屋主要付4%服務費       買方要付2%服務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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