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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房子要付哪些規費?
土地增值稅
1. 一般用地稅率20%、30%、40%。
2.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%。
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91年2月1日生效,實施3年至94年1月31日屆滿後,經立法修正調降一般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%、30%、40%,且對於長期持有超過20年以上的土地給予減徵優惠,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則維持為10%,並自94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。
地 價 稅
1. 一般稅率: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(累進稅率)。
2. 自用住宅稅率:千分之二。
1.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( 8 月31日)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。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。
2.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。
房 屋 稅
1. 住家用:房屋現值×1.2%
2. 非住家非營業用:房屋現值2%
3. 營業用:房屋現值×3%
1. 欠繳之房屋稅未繳清前不得移轉。
2. 以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攤。
財產交易所得稅
1. 房屋評定現值×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率。
2. 列舉抵扣。
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,於次年申報所得稅。
工程受益費
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未繳清前不得移轉。
塗銷登記費
1. 賣方無設定他項權利則免。
2. 每一順位抵押權塗銷費用1500至2000元。
其他費用
水、電費、瓦斯費及管理費等以實際交屋日(依各收費單據)按天數比例分攤。
屋主要付4%服務費 買方要付2%服務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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