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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上權:乃以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,而使用其土地之權。地上權係以使用他人土地為內容,故其標的物為土地,而非建築物等工作物,故建築工作物不必於地上權定時即屬存在,而工作物雖已滅失,地上權亦不因之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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