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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權:謂支付典價,占有他人之不動產,而為使用收益之物權也(民九一一)。典權為我國特有之制度,他國別無是例。
民法911條(典權之意義):稱典權者,謂支付典價,占有他人之不動產,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。
民法911條(修正草案)稱典權者,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.收益之權。
舉例說明:甲支付50萬原典價給乙,乙即將土地支付甲,由甲使用收益,並約定期限為20年,期滿乙得備原典價行使回贖權,若逾兩年未回贖,則典物所有權歸甲。
典價:乃所謂典權人取得典權之對價,故典權之設定屬於有償行為。
(一)典價支付之方式,不限於現實交付,以舊債抵充亦可。
(二)典價之標的物,是否以金錢為限,學者有不同之見解,通說認為法律既無特 別限制,當事人自得自由約定,不以金錢為限。
以支付典價,占有他人之不動 產,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.
=我付你錢當作佔有你不動產的租金,我對這不動產有典權.=
為一種以用益為目的,而且效力僅次於所有權之用益物權。
=我對這不動產的權利(典權)僅次於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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